(2009)绍虞商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葛××、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葛××,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123号原告吴××。被告葛××。被告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葛××、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葛××、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仁杰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淑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