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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葛××、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葛××,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123号原告吴××。被告葛××。被告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葛××、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葛××、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仁杰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淑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