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472号原告:李××。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以被告陈××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亚萍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剑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