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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64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徐××。委托代理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负担。审 判 长 张苗苗审 判 员 黄智敏审 判 员 金国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 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