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64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徐××。委托代理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负担。审 判 长 张苗苗审 判 员 黄智敏审 判 员 金国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 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