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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沈福林、张友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沈福林,张友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606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646-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横街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福,该行信贷员。被告:沈福林,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02022670,住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山后村。被告:张友顺,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12112672,住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山后村。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黄岩合作银行)与被告沈福林、张友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王新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福林、张友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黄岩合作银行起诉称,黄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黄岩联社)因被告沈福林申请,由被告张友顺担保,双方于2006年3月14日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7000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3月14日至2007年3月10日,借款月利率为8.28‰,逾期加收日利率万分之4.1的罚息。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条款。签约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经原告催讨未果。现黄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其权利应由原告享有。现原告要求被告沈福林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7000元及从2006年3月14日起到2009年2月13日止的利息6612元和从2009年2月14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2.3‰计算),被告张友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沈福林、张友顺未作书面答辩。原告黄岩合作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批复及两被告户籍证明。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黄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的事实。证据二、农户及其他短期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沈福林由被告张友顺担保向原告黄岩联社借款人民币17000元的事实。证据三、结欠贷款利息表一份,以证明被告沈福林自2006年3月14日至2009年2月13日尚欠原告利息6612元的事实。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三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黄岩合作银行诉请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批复,现黄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本院认为,黄岩联社与被告沈福林、张友顺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按约向被告沈福林提供了贷款,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沈福林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其利息及逾期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张友顺作为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黄岩农村信用联社更名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后,其权利应由原告享有。故现原告要求被告沈福林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张友顺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福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17000元,同时支付从2006年3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张友顺负连带责任。如未按上述判决确定的履行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应当承担双倍给付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本案案件受理费40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806元,由被告沈福林负担,被告张友顺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陈兰冰审 判 员 苏顺法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任 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