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72号申请人冯某。被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刘某。上列当事人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经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征地补偿款3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700元、执行费44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该组征地款在该村村民委员会帐户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陈阳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含第七村民小组)银行存款37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