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640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员 俞雪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美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