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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657-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甲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657-2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09年6月18日以找不到被告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银春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车懿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