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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梁××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68号原告:梁××。委托代理人:黄××。被告:王×。原告梁××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起诉称:2007年7月20日,被告以经济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约定至2007年12月31日前付清,逾期付款按每日1%的利率计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没有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6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每日1%计算,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起至还款之日止)。经审理查明:原告梁××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由王×出具的欠据一份用于某某王×向原告借款26000元的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了(2008)苍某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卷宗有关证据材料。结果为梁××曾以上述欠据作为证据,以2006年6月25日至2007年5月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纸袋、洗水唛、服装辅料及r0mabird等商标。2007年7月20日原、被告将2006年6月25日至2006年12月的价款进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价款26000元,并约定至2007年12月31日前付清,逾期付款按每日1%的利率计息为理由,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价款。该案已被本院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驳回起诉,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又起诉,应按照申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小卫审判员  刘崇岭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骄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