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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28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洛南县牧工商服务站与赵卫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南县牧工商服务站,赵卫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286号原告洛南县牧工商服务站。法定代表人XX,任经理。被告赵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南县牧工商服务站与被告赵卫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南县牧工商服务站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南县牧工商服务站以当事人双方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南县牧工商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洛南县牧工商服务站负担。审判员  樊鑫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