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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乐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树春与樊宝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春,樊宝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乐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李树春,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樊宝军,男,20岁,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春与被告樊宝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春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自杰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悦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