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树春与樊宝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春,樊宝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乐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李树春,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樊宝军,男,20岁,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春与被告樊宝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春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自杰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悦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