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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与象山县合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粤海饲料有限公司,象山县合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3号原告:浙江粤海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石轩。委托代理人:朱泳。被告:象山县合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良道。委托代理人:张西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县合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粤海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粤海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74元,减半收取3287元,由原告浙江粤海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