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荣渭、何荣良与何荣渭、周金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荣渭、何荣良,何荣渭,周金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831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97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庆祥,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何荣渭,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横路乡毛家村。被告周金宝,衢州市衢江区横路乡毛家村。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荣渭、何荣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审 判 员 郑惠民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永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