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胡卫军与被申请人常德市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卫军,常德市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保字第23号申请人胡卫军。被申请人常德市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武。申请人胡卫军因与被申请人常德市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常德市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瑞祥·凯特国际住宅小区的价值260万元的房屋。常德市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常德市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瑞祥·凯特国际住宅小区的价值260万元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肖红卫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