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常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欧阳小君与郑俊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小君,郑俊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253号原告:欧阳小君,个体工商户,住常山县青石镇澄潭村前头埂**号。委托代理人:张理,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俊民,成年,农民,山溪边村。原告欧阳小君诉被告郑俊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小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欧阳小君负担。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康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