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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常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欧阳小君与郑俊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小君,郑俊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253号原告:欧阳小君,个体工商户,住常山县青石镇澄潭村前头埂**号。委托代理人:张理,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俊民,成年,农民,山溪边村。原告欧阳小君诉被告郑俊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小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欧阳小君负担。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康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