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即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作信、张述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作信,张述兰,陈兆福,陈玉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即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张作信,男,193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张述兰,女,194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作信之妻。被执行人陈兆福,男,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陈玉风,女,1989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陈兆福之侄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作信、张述兰与被执行人陈兆福、陈玉凤侵权纠纷一案中,现我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8)即民初字第35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兰恭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