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商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翁甲与郑××、翁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甲,郑××,翁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580号原告:翁甲。被告:郑××。委托代理人:翁乙。被告:翁乙。原告翁甲为与被告郑××、翁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倪泓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甲、被告翁乙作为其本人及被告郑××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甲起诉称:2003年11月3日被告郑××因做服务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当时互称小姐妹的原告妻子开口借钱,原告遂借给两被告20000元,约定月息一分半。后两被告归还了本金5000元,并支付了部分利息,但对剩余本金15000元一直未能归还,借款利息也未予支付。2007年4月26日,原告找到被告住处催讨,双方经结算,2007年4月26日之前未付的借款利息为3500元,加上本金15000元,共计18500元,由两被告向某告重新出具了借条一份。嗣后,两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付该款。故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8500元,并支付利息6937.50元(自2007年4月26日至2009年6月5日,以18500元为计息本数、按月息一分半计算);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郑××、翁乙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借款及还款经过基本属实,但当时约定是三个月归还,因此三个月后应不计借款利息了,借条上载明的利息3500元既然写了,被告也就予以认可,但对原告主张的写借条之后的利息不予认可。对原告主张的18500元愿意归还,但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延期偿还。针对两被告目前经济困难的答辩,原告翁甲认为并不属实,被告翁乙在富阳当老板,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差,故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翁甲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两被告于2007年4月26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郑××、翁乙未提交证据。对原告翁甲提交的证据,被告方无异议。结合证据的来源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对原告翁甲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对证据的确认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3年11月3日,两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某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一分半。之后,两被告归还了本金5000元,并支付部分利息,但对剩余本金及利息一直未予偿付。2007年4月26日,原告上门催讨,双方经结算,2007年4月26日之前未付的利息为3500元,加上未归还的本金15000元,两被告尚应支付原告本金及利息18500元。为此,两被告向某告出具金额为18500元的借条一份。嗣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以无力偿还为由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两被告向某告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借款义务后,两被告应在原告催讨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但两被告除归还本金5000元及支付部分利息后,对剩余本金15000元至今未能归还,已构成违约。两被告虽提出借款期间为约定的三个月,借款利息也应按约定利率仅支付三个月的抗辩,但在庭审中对出具借条日之前的利息结算又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85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结算本息时,对2007年4月26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并未有明确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以要求被告支付自2007年4月26日之后、以18500元为本金计算借款利息6937.50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翁乙共同归还翁甲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翁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翁甲负担59元,郑××、翁乙负担159元。郑××、翁乙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倪泓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