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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闫梨花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商店抚恤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梨花,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商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闫梨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商店。法定代表人薛建民,该商店主任。委托代理人伍军修,该商店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娟,该商店职工。原告闫梨花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商店抚恤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延钰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闫梨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闫梨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乳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梨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延钰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