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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43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431-1号原告严××。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在其父亲徐瑞林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本院于2009年6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告父亲徐瑞林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父亲徐瑞林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雪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