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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海××料××司、上海××料××司为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化工建与宁波市鄞州××化工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料××司,上海××料××司为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化工建,宁波市鄞州××化工建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334号原告:上海××料××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营,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上××××号。法定代表人贾×。委托代理人:程×。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宁波市鄞州××化工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鄞州中心区××大厦××楼××室。原告上海××料××司为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化工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宝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料××司起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向被告供应涂料,并于2006年签订《经销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长期供应被告涂料。协议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供货794502.17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支付价款675504.5元,尚欠原告118997.67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118997.67元;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22215.66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2009年6月8日)及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逾期履行违约金。本院认为,经查明,被告宁波市鄞州××化工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9月26日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于2007年11月21日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其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接,故宁波市鄞州××化工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已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料××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宝琴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力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