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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麟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丁志益与陕西麒麟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陕西麒麟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56-1号申请人丁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麒麟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丁某某与陕西麒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6)麟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丁某某于200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麒麟公司自2001年以来,停产歇业,查封财产暂不宜强制执行,2007年12月11日本案中止执行。2009年1月,珠海国家高新开发区金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占有麒麟公司的66.7%的股份转让给西安兴业医药有限公司,拟整组恢复生产。2009年6月17日,申请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麒麟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新改组的麒麟公司在正式开业营运后三年期内分批给付申请人的欠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96260元,未得到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麟执字第56号丁某某与陕西麒麟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王永锋执行员  周保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养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