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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XX与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109号原告:XX,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新店镇新和村5组。被告:张辉,岭市大溪镇岩头山村北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3元,减半收取391.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陈 骏人民陪审员  王素云人民陪审员  赵守德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