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XX与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109号原告:XX,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新店镇新和村5组。被告:张辉,岭市大溪镇岩头山村北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3元,减半收取391.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陈 骏人民陪审员 王素云人民陪审员 赵守德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