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佑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8)瑞民初字第3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询问了当事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1998年8月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于2002年1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时,原告已育有女儿吴某,被告已育有女儿陈某甲、陈某乙、儿子陈某丙,现子女都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共同从事经营活动。近几年,双方因家庭经济原因发生矛盾,自2007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07年10月向该院起诉离婚,该院作出了(2007)瑞民初字第3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原、被告仍有和好可能,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仍没有和好,原告再次向该院提出离婚诉讼。1997年5月24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认购书,被告认购坐落于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中房景苑大厦B座806室房屋一套,并于同年7月31日订立了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购置价为598883元,购置了该房屋,1998年10月13日,被告取得该房屋的按揭贷款360000元,后在2006年11月13日还清了该贷款,此后,又在2007年1月24日以该房屋作为抵押按揭贷款450000元。2002年10月15日,被告购买了轿车一辆(牌号:浙C×××××),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确认现该车价值为70000元。2007年期间,被告购置了坐落于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E座1502室、C座1204、1005室及D座1104、1106室房屋五套,并办理了按揭贷款,将房屋予以出租。上述房地产及车辆的权属都登记于被告名下。2007年间,被告将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33台机台出卖得款430000元,2007年10月间,被告提取了光大证券中的资金150000元。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另欠有以下债务:欠徐亚琴债务75000元、欠金文柱264000元、欠包必春77178.25元、欠李明香38135元、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被告确认该笔借款由其个人偿还)、欠陈演闿300000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告偿还,原告对其中100000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朱珲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坐落于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E座1502室、D座1106室归原告朱珲所有,D座1104室归被告陈某所有,轿车一辆(牌号:浙C×××××)归被告陈某所有,被告陈某协助原告朱珲办理上述房地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原告朱珲给付被告陈某享有的共同财产房屋的份额折价款57916元。被告陈某给付原告朱珲享有的共同财产轿车的份额折价款35000元及由被告陈某已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款248478元,合计283478元。上述款项相抵后,被告陈某给付原告朱珲225562元,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夫妻共同债务中欠徐亚琴75000元、欠金文柱264000元、欠包必春77178.25元、欠李明香38135元、欠陈演闿债务中的100000元由原告朱珲与被告陈某各半负责偿还,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坐落于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中房景苑大厦B座806室房屋作为抵押的贷款中尚欠的贷款本息、欠陈演闿债务中的200000元、欠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由被告陈某负责偿还。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受理费7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500元,由原告朱珲负担3750元,被告陈某负担8750元。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于本院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朱某答辩称:原判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原判对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不清,同时,在诉讼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瑞安市人民法院(2008)瑞民初字第32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瑞安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的二审受理费7500元,退回上诉人陈某。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李碧叶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曾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