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宝印染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宝印染有限公司,东阳市××××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177号原告:浙江××宝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区××路。法定代表人:高××。委托代理人:朱××、张××。被告:东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宝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阳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宝印染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宝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浙江××宝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甫源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 园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