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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无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陈某某,男,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一案,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某某在无为县建设银行存款2万元(帐号:175729015111026****)予以冻结。原告李某某已向本院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转移财产,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某某在无为县建设银行存款2万元(帐号:1757290151110267972)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