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无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陈某某,男,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一案,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某某在无为县建设银行存款2万元(帐号:175729015111026****)予以冻结。原告李某某已向本院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转移财产,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某某在无为县建设银行存款2万元(帐号:1757290151110267972)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