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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建勇与叶海波、方文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勇,叶海波,方文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529号原告:李建勇,椒江区振兴小区3号楼301室被告:叶海波,市椒江区建设新村56号楼1单元101室,被告:方文丹,市椒江区花园新村95号楼3单元5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勇与被告叶海波、方文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勇在收到本院通知书后,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