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文军与吴林舟、周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军,吴林舟,周培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154号原告杨文军,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杨陈村杨陈72号。委托代理人汪旭光,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林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塔岭下村塔岭下路93号。被告周培静,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蟑螂山村昌兴弄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军诉被告吴林舟、周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军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军要求向本院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文军负担。审 判 长 赵智广审 判 员 王雷震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