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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文军与吴林舟、周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军,吴林舟,周培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154号原告杨文军,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杨陈村杨陈72号。委托代理人汪旭光,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林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塔岭下村塔岭下路93号。被告周培静,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蟑螂山村昌兴弄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军诉被告吴林舟、周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军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军要求向本院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文军负担。审 判 长  赵智广审 判 员  王雷震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