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430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牟××。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胡忠诚审 判 员 张永生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