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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430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牟××。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胡忠诚审 判 员  张永生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