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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西××碳酸钙有限公司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碳酸钙有限公司,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753号原告:江西××碳酸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镇。法定代表人:汪××。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碳酸钙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以双方对实体问题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碳酸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西××碳酸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燕芬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