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西××碳酸钙有限公司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碳酸钙有限公司,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753号原告:江西××碳酸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镇。法定代表人:汪××。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碳酸钙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以双方对实体问题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碳酸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西××碳酸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燕芬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