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BlueAnchor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blueanchor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76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锦寓路666号24-27楼。法定代表人:洪兴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云龙,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桢学,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230号华侨饭店二期写字楼6层南楼。负责人:jensdrewes。被告:blueanchorline。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告士大道38号美国万通大厦23-24楼。负责人:joergguenterbull。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blueanchorline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10元,减半收取410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志庆审 判 员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