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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7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桐乡市××××号。负责人:岳××。委托代理人:沈××。被告: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无法找寻及无可供财产提供为由,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判员 金 叶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磊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