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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田××与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962号原告:田××。被告: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施亚萍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