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田××与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962号原告:田××。被告: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施亚萍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