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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砖瓦厂与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砖瓦厂,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68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砖瓦厂267-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镇沈西村。法定代表人: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乙。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砖瓦厂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砖瓦厂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诉讼,并明确向本院表明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戎    绒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小娟(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