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潘顺福、潘福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顺福,潘福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486号原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西路257号。法定代表人樊益棠,董事长。被告潘顺福,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城南念亩头村320号。身份证号330621961********。被告潘福成,城南念亩头村168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顺福、潘福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以双方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4元,减半收取20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信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