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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30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雪如与朱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如,朱铁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00号原告杨雪如,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何界村1组。被告朱铁军,经商,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水车胡同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如与被告朱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雪如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4元,由原告杨雪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 员 朱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