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30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雪如与朱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如,朱铁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00号原告杨雪如,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何界村1组。被告朱铁军,经商,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水车胡同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如与被告朱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雪如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4元,由原告杨雪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 员 朱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