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晓红与浙江东方一脉休闲服饰有限公司、王加兴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红,浙江东方一脉休闲服饰有限公司,王加兴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545号原告:王晓红,女,1961年6月3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园弄9号301室。被告:浙江东方一脉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经济开发区浦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爱珍。被告:王加兴,、绍兴市越城区森海豪庭橡树园37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红与被告浙江东方一脉休闲服饰有限公司、王加兴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红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