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友仁、陈友仁与被告陈志祥、林利文、应崇现买卖合同纠纷与陈志祥、林利文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仁,陈志祥,林利文,应崇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997号原告:陈友仁,泽国镇大池陈村103号。被告:陈志祥,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北街道东普村458号。被告:林利文,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316号。被告:应崇现,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应家村外头占8号。原告陈友仁与被告陈志祥、林利文、应崇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34元,减半收取2817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4337元,由原告陈友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王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