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660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单××。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以与被告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溢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