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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吴某甲、冯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冯某,王某,陈某,陆某,吴某乙,顾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2007年1月11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09年2月16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冯某。2007年1月26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09年2月16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2009年2月16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陈某。1984年6月1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月9日因盗窃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2月16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陆某。2009年2月16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吴某乙。2009年2月16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顾某。2009年2月16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冯某、王某、陈某、陆某、吴某乙、顾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唐永刚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七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0日,被告人吴某甲、冯某商定在嘉善县杨庙镇欣杨村聚众赌博,随后被告人吴某甲又联系杨立峰(绰号疯子,另案处理)合伙聚众赌博,并约定三人平分抽头渔利所得。为此被告人冯某招募了被告人王某、陈某、陆某、蒋其华(另案处理),被告人吴某甲招募了俞先凤(绰号小黑皮,另案处理),杨立峰招募了“小李”(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后被告人冯某联系被告人吴某乙,约定在其家聚众赌博并按抽头多少支付房租费,并于1月21日下午开始在吴某乙家聚众赌博,每天设下午和晚上两场。1月27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又联系被告人顾某,约定每天下午在其家中聚众赌博并以赌场抽头多少支付房租费。2009年1月21日至1月31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冯某等组织他人聚众赌博22场次,共计抽头获利6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吴某甲个人非法所得18000元;被告人冯某个人非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王某在赌场内触角抽头共计9场次,个人非法所得900元;被告人陈某为赌场望风20场次,个人非法所得2100元;被告人陆某为赌场望风6场次,个人非法所得600元;被告人吴某乙为赌场提供场所16场次,个人非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顾某为赌场提供场所4场次,个人非法所得750元。案发后,从被告人吴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0000元、从被告人冯某处扣押人民币20000元、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人民币1000元、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人民币1000元、从被告人吴某乙处扣押人民币4000元、从被告人顾某处扣押人民币750元、从被告人陆某处扣押人民币600元。另查明,被告人吴某甲、王某、陆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冯某、王某、陈某、陆某、吴某乙、顾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永政、冯金根、顾董明、顾根兴、朱林荣、唐万根、吴水根、朱国忠、马爱兴、唐根林、顾春华、吴穆良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冯某伙同他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聚众赌博二十余场次,非法抽头获利60000余元,被告人王某、陈某、陆某、吴某乙、顾某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分享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甲、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陈某、陆某、吴某乙、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王某、陆某有自首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冯某有赌博前科,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七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陆某、吴某乙、顾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四被告人回到各自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10年7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冯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10年7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10年4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陆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吴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顾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从被告人吴某甲处扣押的人民币10000元作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从被告人冯某处扣押的人民币20000元,其中15000元作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其余5000元没收后折抵罚金;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的人民币1000元,其中900元作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其余100元没收后折抵罚金;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的人民币1000元作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从被告人吴某乙处扣押的人民币4000元作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从被告人顾某处扣押的人民币750元作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从被告人陆某处扣押的人民币600元作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追缴不足部分被告人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褚在倩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