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59号原告:上××司。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卓×。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与被告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