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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59号原告:上××司。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卓×。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与被告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