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李和木与黄金祥、王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木,黄金祥,王关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404号原告:李和木。被告:黄金祥。被告:王关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木诉被告黄金祥、王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和木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黄金祥、王关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和木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金祥、王关涛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和木负担。审判员 倪英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