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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咸秦民执字第00023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委托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金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咸秦民执字第000230号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金某。上列当事人委托合同纠纷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6)咸秦民初字第000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金红星应支付申请人4300元,承担诉讼费4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金红星在银行存款48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林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