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咸秦民执字第00023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委托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金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咸秦民执字第000230号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金某。上列当事人委托合同纠纷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6)咸秦民初字第000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金红星应支付申请人4300元,承担诉讼费4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金红星在银行存款48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林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