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孙××与被告阮甲、阮乙、上虞市同××料××司与阮甲、阮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孙××与被告阮甲、阮乙、上虞市同××料××司,阮甲,阮乙,上虞市同××料××司,浙江××模具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1170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金××。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阮甲。被告:阮乙。被告:上虞市同××料××司,×区,身份代码766415330。法定代表人:阮甲。被告:浙江××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工××区,身份代码766425758。法定代表人:金田××。原告孙××与被告阮甲、阮乙、上虞市同××料××司、浙江英大塑料模具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小英独任审判,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阮甲、阮乙、上虞市同××料××司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于2009年3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委托代理人金××、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甲、阮乙、上虞市同××料××司、浙江××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阮甲、上虞市同××料××司(以下简称同××公司)、浙江××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阮甲、同××公司向原告借款60万元,月利率35‰,期限自2008年7月2日至2008年8月1日,如逾期应按借款未归还部分支付20%违约金,被告英××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阮甲与阮乙系夫妻,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到期后,原告向四被告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阮甲、阮乙、同××公司归还借款60万元,支付自2008年7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35‰计算的利息及约定违约金;英××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阮甲、阮乙、同××公司归还借款60万元,支付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实际给付日止按每日1.2‰计算的违约金;被告英××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四被告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阮甲、上虞市同××料××司(以下简称同××公司)、浙江××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阮甲、同××公司向原告借款60万元,月利率35‰,期限自2008年7月2日至2008年8月1日,如逾期应按借款未归还部分支付20%违约金,被告英××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阮甲与阮乙系夫妻,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到期后,原告向四被告催讨未果。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条、婚姻档案摘录各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阮甲、同××公司、英××公司间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阮甲、同××公司出具给原告的借条、被告英××公司在借款协议担保人栏中加盖的单位公章,确认了双方的借贷关系及连带责任保证关系成立。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阮甲与被告阮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对该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阮甲、阮乙、同××公司立即归还借款及支付按每日1.2‰计算的违约金,被告英××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阮甲、阮乙、上虞市同××料××司应偿还原告孙××借款计人民币60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实际给付日止按每日1.2‰计算的违约金,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朱小英审判员 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瑜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