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绍兴县××纺织品外贸有限公司与浙江××电梯有限公司××司、浙江××电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纺织品外贸有限公司,浙江××电梯有限公司××司,浙江××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93号原告:绍兴县××纺织品外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99822-3)。住所地:绍兴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蒋××。委托代理人:方××。被告:浙江××电梯有限公司××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号。诉讼代表人:孟××。被告:浙江××电梯有限公司29)。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东××号。法定代表人:唐××。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纺织品外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电梯有限公司××司、浙江××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纺织品外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电梯有限公司××司、浙江××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绍兴县××纺织品外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