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苏××与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359号原告:苏××。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陶××。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