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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叶××、陈××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叶××,陈××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963号原告:张××。被告:叶××。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叶××、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6月1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鲍明成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俏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