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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义乌伊美电脑商标织造有限公司与绍兴海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伊美电脑商标织造有限公司,绍兴海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479号原告义乌伊美电脑商标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秀元,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竺建标,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海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经济开发区个私园区。法定代表人胡水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伊美电脑商标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海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伊美电脑商标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3元,依法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媛媛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