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信中法立民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丰种业有限公司、河南大成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丰种业有限公司,河南大成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信中法立民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天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正阳县城。法定代表人宋太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大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银屏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新敏,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南省天丰种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大成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为合同纠纷而非产品责任纠纷,原审法院定性为产品责任纠纷并以此管辖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买卖合同时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纠纷,原告有权选择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为由或者以买卖合同为由提起诉讼。原告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为由起诉,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的产品销售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淮滨县,所以淮滨县人民法院应当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宏审 判 员 邰本海代审判员 黄共田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应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