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深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周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周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033号原告:深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春风路××大厦19e、8f。委托代理人:周乙、孟×。被告:周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3元,依法减半收取396.50元,由原告深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