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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深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周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周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033号原告:深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春风路××大厦19e、8f。委托代理人:周乙、孟×。被告:周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3元,依法减半收取396.50元,由原告深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