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泉州洛江友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王风霞分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洛江友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王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泉州洛江友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被执行人王风霞(又名王霞),女,1974年7月生,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泉州洛江友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风霞分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风霞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洛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