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商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天奇彩瓦厂与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沈益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天奇彩瓦厂,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沈益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81号原告:嘉善县天奇彩瓦厂。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长生村。诉讼代表人:黄潮荣。被告: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屠甸镇振兴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元锋,执行董事。被告:沈益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天奇彩瓦厂诉被告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沈益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天奇彩瓦厂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天奇彩瓦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天奇彩瓦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嘉善县天奇彩瓦厂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鑫 搜索“”